四川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四川省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音乐界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各音乐门类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带领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文化自信,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致力于繁荣四川的音乐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为奋力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依据协会章程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四川省音协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音乐工作者和新的音乐组织、新的音乐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音乐创作、音乐评奖、成果展示、音乐评论、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对音乐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五条 引导全省音乐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音乐工作者。
第六条 积极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按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把推动创作优秀音乐作品作为音乐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引导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尊重艺术规律,推动艺术创新,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音乐作品。
第八条 加强对四川省音乐家协会所属各专业二级学会的引导与管理,协助各学会积极开展学术、艺术活动,促进行业建设。
第九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办好协会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并加强管理,及时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社会音乐活动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间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二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音乐志愿服务活动。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 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四川赛区等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促进并加强与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积极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深化国际间各音乐艺术团体和音乐界人士的交流合作,推动四川音乐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音乐文化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七条 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加强人才培训,不断培养新生力量,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人才入会,夯实会员基础。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四川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九条 四川省内各市、州的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内音乐艺术院校(系)、省直等负责音乐创作、研究的专门机构,凡赞成四川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四川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本会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非遗传承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市、州音协、省直单位或本会指定的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个人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四川省音协在该地的会员。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四川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处理。个人会员凡因调离音乐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音乐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四川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资格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取消其团体会籍。
第二十六条 凡对我省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外音乐家,经本会会员两人或本会团体会员推荐,由主席团批准,并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四川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四川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连续不超过三届。主席团和理事会的成员,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可在届中进行调整、增补。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协会驻会机构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音协主席团的职权是:
1、审议四川省音协重要工作、重大事项;
2、督促落实四川省音协重大决策、重要部署;
3、开展专项工作调研,提交工作报告、建议;
4、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大活动;
5、推举和聘请四川省音协名誉主席。
第三十条 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和专业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1—2人,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四川省音乐家协会简称四川省音协。本会的英文名是SICHUAN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SCMA),会址设在成都市。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四川省音协第八次全省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权属全省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四川省音乐家协会。